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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整外國人健檢為阿米巴性痢疾治療後再檢查期
 
 

1130410-調整外國人健檢確認為阿米巴性痢疾之治療後再檢查期限-1130505689


1130410-調整外國人健檢確認為阿米巴性痢疾之治療後再檢查期限-1130505689.pdf


  1. 自113/02/07起生效,停止適用日期(藥物全面恢復供應)由本部另行公告。
  2. 阿米巴性痢疾治療用藥國內供應短缺期間,雇主得延長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藥物全面恢復供應之次日65日內,安排指接人員就醫治療及取得治療後再檢查三次之陰性證明。
  3. 如藥物陸續供應,雇主應於收受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開立「確診阿米巴性痢疾個案領藥通知單」之次日起65日內,安排指接人員就醫治療及取得治療後再檢查三次之陰性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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